2005年4月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嫁出的女儿并非泼出的水
永嘉一妇女主张土地补偿费获支持
谷子

  本报讯 嫁出的女儿泼出的水?永嘉县法院在昨天审结的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中否定了这一说法,支持了外嫁妇女要求得到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翁甲系永嘉县瓯北镇某村村民,原户口登记在其父亲名下,我国实行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与其父母、两位兄长翁乙、翁丁共同承包经营了被告永嘉县瓯北镇某村经济合作社4.7亩土地。1990年原告翁甲与一广东籍男子结婚,婚后原告仍居住在原址,户口一直未迁出该村。该村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经济合作社擅自将翁甲父亲户内的4.7亩土地分割承包给第三人即翁甲的两位哥哥翁乙、翁丁各1.93亩;翁甲的嫂子金某0.84亩。同年该4.7亩土地全部被征用,劳力安置费共计人民币18.8万元,分别由第三人翁乙、翁丁各领取7.72万元、金某领取3.36万元。据此,翁甲认为经济合作社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收回和注销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侵犯她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她的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名额和土地被征用后的劳力安置费2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虽然已经出嫁,但其户口并没有迁出该村,亦没有落户夫家并在夫家所在地参加土地承包,该村经济合作社有义务保留原告在该村的土地承包份额。被告擅自终止与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发包过程中将原告承包的土地发包给第三人翁乙、翁丁、金某,其做法是错误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土地在二轮承包后已全部被征用,土地征用补偿费已由第三人领取的事实,法院最后判决:第三人翁乙、翁丁、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翁甲补偿费15000元,被告永嘉县瓯北镇某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